最新税收政策 法 规解读 1、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前扣除工资及附加 政 策汇总 增值税优惠政 策 简明汇总 咨询问题 汇 总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苏地税发[2006]19 号、宁地税发〔2006〕121 号自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原先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 003 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即: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 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国税发[2005]173 号文件在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设备设施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与前述[87]财税地字第 003 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表述更为明确。它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该规定取代了财税地字[1987]28 号文件的前述规定。 在新规定下,中央空调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不会对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方法产生影响,总体上将会使房产税税负保持不变或者增加。此外,国税发[2005]173 号文件所作的一项重要补充规定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