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一章 消防监督管理与消防安全责任第一节 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一、消防监督管理的含义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消防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通过对各类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同火灾作斗争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消防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具体由其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机构来负责它既是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也是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都设有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的机构。公安部设有消防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设立有消防局(总防);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设立的消防分局(支队);县、市(旗)公安局中设立有消防科(大队)。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是除了以下两种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这两种“特殊规定”是:一是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军事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其消防工作由军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由于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的特殊性,因此,其消防工作应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三、地方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防火责任制。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及有关个人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预防火灾,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2、依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以及变更设计进行审核;竣工时,进行消防验收。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颁布的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