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笔记(三)第三节民法一、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 P7)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一般权利能力出生—死亡(如:继承)特殊权利能力如:婚姻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18 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或 16 周岁—18 周岁自食其力的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