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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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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比较 《工伤保险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为进行工伤认定提供了新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网络、文件均显示其仍现行有效。从当事人诉到法院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来看,争议较多的是一方依《工伤保险条例》认为是工伤,一方依《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认为不是工伤。笔者深感,有必要对这两部法律规范关于工伤认定的内容加以比较区别。 从法律规范的位阶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国务院制定,属行政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由劳动部制定,属部门规章。从颁布实行的时间上看,《条例》于 2003 年 4 月 16 日通过,自 2004 年 1 月 1日起实行;《试行办法》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从位阶和实行时间上看,《条例》的效力均强于《试行办法》。《条例》和《试行办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相近,都是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两部法律规范的结构框架大体相同,只是编排顺序不一致。两者都规定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及有关监管制度、法律责任等。 在工伤认定方面,《条例》对应认定为工伤的事项规定了 7 种情形,对视同工伤的事项规定了 3 种情形;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事项规定了 3 种情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六条排除工伤的事项,删除了《试行办法》中曾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认定为工伤”这类不确定性的表述。这意味着《条例》已穷尽了不是工伤的情形;反之只要不适用第十六条,原则上就应认定为工伤。两相比较,《条例》扩大了认定工伤的情形,更加注重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一、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 《试行办法》对职工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作了严格限制:第一、时间必须是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第二、地点必须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第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职工无责任或承担非主要责任。这三条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工伤。 《条例》则笼统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依该规定,第一,时间放宽,“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⒈ 第二,发生事故的地点也放宽。依《试行办法》是指从职工居住地到用人单位两点之间的道路。而依《条例》,从职工家庭住所地、为上班而承租或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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