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分一、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借款主体和反担保主体)1、贷款的主体合法性没有绝对禁止贷款的企业主体,但银行对下列这些行业有所限制:(1) 房地产(2) 金融业(3) 租赁业(4) 商务服务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5) 教育业(6) 卫生医疗业(7) 电力、燃气、水德生产与供应业(8) 仅具有管理职能的集团母公司2、担保主体的合法性下列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不管公立还是私立都不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供销社村委会、村民小组主体的限制(因属于群众性组织一般不属于担保主体具有偿还能力的经济组织的范围)3、调查主体资格时应注意的事项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在调查的时候业务人员应检验原件企业是否年检,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不能作为合法的借款主体主体是个人的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是否已成年、是否有精神病通过授权获得资格的,查看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注意营业期限的持续时间,营业期限短于担保期限或者期限不明的,会直接影响责任的实现审查的时候注意名称顺便提一下,集团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有着本质区别,集团公司仅仅进行管理,不具备资产,就风控方面不能成为合格的主体,集团有限公司则不一样。二、保证方式和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连带责任期限中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最高额担保授信的实际适用期限如果在最后一次授信使用中约定了的期限不能超过担保合同的期限。三、内部决议的合法性企业章程和公司法对公司或有所限制,我们并不一定知道是否超过企业的限额,因此要求每个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注意承诺函并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四、自然人保证1、自然人的财产往往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其处分需要明确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调查中应审查财产是否为其所有,并取得共有人同意。并要求配偶作为共同担保的责任人。2、以地方财产担保的,《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对以地方财政作出了严格限制,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和债务停止提供担保和变相担保,如实体需要合法的项目、程序需要人大批准等繁琐的手续,所以如遇到这种情况,应注意对相关合法性审查,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在这里就不展开了。五、抵(质)押物的限制(重点)1、抵押的优先受偿的限制船舶、航空器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的债权并不包括违约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