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 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 28mm±1mm。3、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应当清楚无误。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6、文书中的文号,如“X 公消火认字[ ]第 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7、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签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8、文书中的“序号”栏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逐次填写。9、清单、统计表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线划掉。二、具体要求10、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式样一)是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的文字记录。“勘验时间”填写每次勘验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勘验地点”填写勘验现场的具体位置;“气象条件”是指勘验时现场的气象状况。“勘验情况”应当如实反映现场勘验的过程和事实,主要载明以下内容: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勘验过程和勘验方法;现场变动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现场的周围环境、建筑结构;燃烧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现场主要存放物品、设备及其烧损情况;尸体、重要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特征;提取痕迹物品的名称、具体位置、尺寸、规格、数量、特征等;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录像、录音的种类、内容和数量。现场勘验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多个证人、当事人的,应当分别签名。同一现场进行多次勘验的,应当在制作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