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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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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法 律 意 见 书和忠(2010)意字第 XX 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 A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 A 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江苏 A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江苏 A 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 A 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具的《A 财务情况》;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江苏 A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江苏 A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8、双方 2008 年 7 月的对账单。二、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事由江苏 A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A 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江苏 A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 A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 200X 年 X 月至 200X 年 X月 22 日期间的货款 99580 元,且其已于 200X 年 X 月 10 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 20000 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 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 A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江苏 A 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 A 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 2004 年 6 月 18 日扣留其 10000 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 2008 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 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 A 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 2004年 6 月 18 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 A 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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