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下简称本工程 )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的给排水管道安装、电气安装的施工。具体包括: a 、线管预埋、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避雷装置安 装等全部电气安装工程; b 、给排水管道洞口的预留、管道的制作、敷设、安装 等。具体施工范围以总包方现场指定为准,分包方须完成以上承包内容直至通过总包方、业主、监理、质检部门验收合格;1.4 承包方式:清包工、包材料耗用、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二条、 合同工期:2.1 合同总工期:本工程工期共 个日历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 具体开工日期以总包方通知为准 )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2.2 根据工程总体考虑,总包方可以要求分包方优先完成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调整施工顺序。2.3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2.3.1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3.2 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但由此造成的施工费用由总包方承担。2.3.3 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恶劣天气不致影响工程施工的除外),以当地气象台记录为准。2.3.4 分包方已特别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总包方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 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分包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总包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总包方在 l 5 天内,书面给出分包方公平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但上述延长和赔偿建立在业主同意就以上延误给予总包方竣工期限的延长和赔偿的基础之上。2.4 分包方在 2.3 条款情况发生 5 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向总包方提出书面报告,总包方在 10 天内提出答复意见。第三条 质量与验收3.1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同时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提出的有关于质量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并满足总包方现场技术交底质量要求和图纸设计要求。3.2 施工规程:分包方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