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问题: 鲍富莱蒙离婚案 [案由]原告鲍富莱蒙系系法国王子。其妃子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婚后,鲍妃试图与鲍离婚,再与—罗马尼亚人结婚。由于当时的法围法不允许离婚,鲍妃移居到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然后在德国获得与鲍离婚的判决.并与该罗马尼亚人结婚。此后,鲍问法国法院提出申请:宣布鲍妃加入德国国籍,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审理] 本案终审判决由法同最高法院于 1878 年作出。[判决意见]依法国法,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然而,鲍妃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所以,该发生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提示与讨论]1 这是有关法律规避的著名案例。法国学者在讨论这一案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避的案例时将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三个方面:(1)“对冲突规则的有意利用”;(2)“规避法律的意图”;(3)“被现避的法律”.即事实上规避了本应适用的禁止性规定。这三个方面分别涉及到行为、动机和站果。在鲍案中,法国关于离婚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对鲍妃来说,适用该规则的本来结果是适用法国法决定其离婚的能力,因为鲍妃的属人法是其国籍国法——法国法。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纪通过移居德国归化为德国公民而改变了其属人法,从而利用间一冲突规则达到了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的目的。由此可见、法律规避行为是人为地制造影响冲突规则的接触点(或称联结因素)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英美法院一般不承认国际私法中有所谓法律规避问题。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早在1927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西曼案中充分沦证了这 一问题。该法案争议发生于借贷双方之间。该合同与宾夕法尼亚州和纽约州均具有重要的接触。依纽约州法,该借贷合同的规定构成高利货,因而是违法的;依宾州法、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有关冲突规则是,贷款利率如果符合履约地法或者符合缔约地法,就是合法的。该案中的履约地(还款地)在宾州,缔约地或者在纽约州或者在宾州。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适用这些冲突规则的限制条件是,当事人必须善意行事、而不能规避法律。该法院指出,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手段是,通过在认定合同合法的州缔约规避法律或者通过规定在这样的州履约而规避法律;可是如果当事人选择的缔约地或履约地与交易有着”自然的和至关重要的联系”,则这种选择不能构成法律规避。该案引自:王军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