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及其限制摘要:自 20 世纪 90 年代,在中国的法学语境中,法律解释问题引发了学者们的持续关注。迄今为止,法律解释学最重要的学术贡献,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份包含各种解释方法的清单,罗列在这份清单上的解释方法大致包括字面解释、语法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等。然而众所周知,仅仅依靠这些解释方法并无力解决法律解释问题。首先,这些解释方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其次,解释方法的效力排序问题。而解释主体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包含其自身方面的因素这一点是永远也无法克服的,而只能受到限制。本文将从法律解释的成因入手,具体探讨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及其限制,从而对如何限制这一局限提出一些浅薄的设想。关键词:法律解释; 主观性及其限制;法律;解释主体一、法律解释的成因———解释者、法律以及二者的结合关于法律解释的成因,学者们探讨的并不多。可能是因为法律解释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大体上,我国学者总结的理由有这么几点,主要是: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第三,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导致法律出现缺陷,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第四,人们由于在认识能力、利益动机等方面的差别,会对同一法律有不同的理解,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说明法律的含义;第五,各部门法、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需要通过解释予以协调和解决。[1]陈金钊教授从本体论角度对法律解释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法律需要解释的原因来自法律的特性。这些特性在于:其一,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其二,法律的任务决定了法律必须与其所欲调整的行为相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主体理解、解释法律的过程;其三,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特点决定了成文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必定为司法者等留下可以进行解释的许多空间;其四,法律本身的开放性决定了应利用解释使法律不断地充实、发展;其五,法律是用文字表达的,而语言本身的特性决定了首先应有理解和解释,然后才有法律的适用其六,法律的解释者能比立法者更好地理解法律。[2]当然除了上述几种观点外,还有很多学者的研究结果,但归纳出来,基本上都是就法律来分析,而事实上,法律解释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不能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