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法律知识解读诉讼证据存在形式的信息

法律知识解读诉讼证据存在形式的信息_第1页
法律知识解读诉讼证据存在形式的信息_第2页
法律知识解读诉讼证据存在形式的信息_第3页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诉讼证据存在形式的信息解读 熊志海 王莉 提要: 关于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尤其是电子证据出现以后,这一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试从证据是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这一角度,以事实信息的载体作为划分证据存在形式的标准,通过对各种事实信息载体的分析,将证据的存在形式分为物的证据存在形式和人的证据存在形式,并最终得出电子证据是物的证据存在形式的一种,而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存在形式的结论。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证据的出现,证据存在形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电子证据的性质及其归属,目前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至少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电子证据属于书证。因为电子证据一般都是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了案件的事实信息,在事实信息的输入、存储和输出等方面与其他书证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第二种观点,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因为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一般属性和特征,如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视听设备才能反映该证据中所存储的案件事实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三种观点,电子证据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视听资料,而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存在形式。因为,“电子证据显然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显著特征,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亦是多媒体的,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把它塞入哪一类传统证据都不合适。而所有电子证据均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以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来说,完全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确立起电子证据自身统一的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为电子商务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一个完整的法律平台。”[1]电子证据究竟属于书证、物证还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后为什么人们会对他的归属产生疑问?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证据存在形式的划分标准进行重新审视。 一、证据存在形式划分标准的重新界定 诉讼证据之所以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根据在于证据自身所蕴含着的案件的事实信息。[2]也就是说证据自身蕴含有案件事实发生时留存于证据中的那些能够据以做出事实判断的信息。在刑事诉讼中,人们收集到证据,还必须去知觉、感觉证据中的事实信息,甚至通过科学技术去发现、识别证据中所蕴含的事实信息。只有在发现和捕捉到相应的事实信息的前提下,证...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文章天下+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各种文档应有尽有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