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反思和重构 张之勤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诉讼费收费办法改革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如何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人民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已成为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在这种背景下, 简易程序广泛运用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首选。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却是不尽人意,暴露出不少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做重新检视,进而重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本文拟从审判实践出发,粗浅地分析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重构民事简易程序之设想。 一、简易程序的地位和必要性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人们对司法效率和公正长期不懈追求的结果和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虽然是以普通程序的补充程序出现的,但因其具有传唤方式简便、诉讼成本低,审理期限短、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并发挥出普通程序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尤其诉讼费用改革后,大量案件涌入,人民法院为了化解社会纷争,提高司法效率,解决人案矛盾,简易程序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笔者所在的法院每年 80%以上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率达到 80%,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 26 天,简易程序所发挥出的效能有目共睹。但由于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简易程序不能正确适用,严重制约了简易程序效能的发挥。因此,对简易程序重新定位,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民事审判中越来越重要。 二、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存在以下不足: (一)送达方式不够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4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比如捎口信、电话、发短信等形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还是传票传唤,并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送达。对于打电话、捎口信或者是发短信等形式较少采用,即使采用电话传唤,当法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量明身份后,被告或挂断电话或谎称自己不是当事人,拒不接听;当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时,被告甚至会迁怒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