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分公司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内河货物运输和沿海货物运输,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 12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春,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翠晶,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负责人: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雁冰,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永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绍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 再审申请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海南公司)、一审第三人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销售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作出(2010)琼民三终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 年 11 月 19 日以(2010)民申字第 1504 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佳春、韩翠晶,被申请人太保海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雁冰,一审第三人海马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保海南公司向一审海口海事法院起诉称:2007 年 1 月 1 日,海南金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物流公司)代表海马销售公司,与中远公司签订了《车辆运输合作协议》。2007 年 12 月 17 日,中远公司“富源口”轮装运海马销售公司所有的海马牌商品车 610 台,由海口开往上海。海马销售公司同时就该批汽车向太保海南公司投保了水路运输保险。2007 年 12 月 23 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