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诉讼是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向法院要求为其主持公道、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目前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串通好进行虚假诉讼,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侵犯他人的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使诉讼意义变质。这种现象叩问着被动司法的功效,撼动了司法体制的基石,对当今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撕毁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因此,必须对这种现象予以规范、矫正,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让其回归正常的轨道。为此,本文拟探讨防止虚假诉讼产生的路径,提出解决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为扼制和打击虚假诉讼尽快立法抛砖引玉。 一、虚假诉讼现象之透析 本文所称虚假诉讼,是指原、被告双方串通,伪造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按正常案件对其诉讼进行审理。当前主要有三类案件易发生虚假诉讼:一种是民间借贷案,二是离婚案件,三是国有企业改制案件。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戏耍法院和玩弄法律,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这一现象在民营企业发达的浙江尤其突出,为此浙江高院第一个对虚假诉讼说不,出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扼制虚假诉讼这一现象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毕竟这个规定仅是浙江高院作出的,在全国范围内尚不具备法律效力,况且,其处理虚假诉讼也仅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因此,如何扼制这种现象亟待通过相应的立法予以解决。 二、扼制虚假诉讼之路径 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几乎空白,且特别是按现行司法被动、中立的诉讼体制对虚假诉讼难以识别,也无法应对,因此必须加强防止虚假诉讼路径的立法。 1、建立人民调解前置规定制度。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级基层前沿组织,自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制度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人民调解扎根基层在调处民事纠纷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以后,人民法院经受着“诉讼爆炸”的考验,案多人少是各地法院面临的现象,人民法官对蜂涌而来的案件疲于应付,根本无暇去审视诉讼的真假。现今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建的三调联动模式也为各地所采用,因此,在一些频发虚假诉讼领域的案件可设定人民调解前置制度,即在向人民法院提诉讼之前,应先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