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3、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4、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6、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7、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8、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9、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10、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会层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1、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1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1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15、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付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17、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18、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19、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