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清单(大气污染) NO
2-01序号名 称编 号施行日期相关条款及概要说明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1996
01其全篇理解并遵循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1997
2:1997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 2 所列标准值
表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苯 12 mg/m3、甲苯 40 mg/m3、二甲苯 70 mg/m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01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8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2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