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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研究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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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研究一、概念的厘定: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在当前中国行政法学中是一个最具争议性的概念。起初,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大多是将“行政强制”作为定语来使用的,如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渐渐地,“行政强制”成了这两个术语的简称,再后来,“行政强制”成为这两个术语的上位概念。在当代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行政法教材——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则是将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作为“行政强制”的三个部分来架构的。已经制定并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上位概念,这在实定法方面使得这一争议性的概念得到了统一。1 《行政强制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这个概念来看,行政强制执行是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对的概念,并且只有两种方式:自行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虽互有交叉,但明显不同。首先是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其次是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负有某项义务为前提。三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附属性的具体行政行收稿日期:2000 一 11 一 02作者简介:周山,工学士,工程师,环境监理大队副大队长,发表论文近 1o 篇。周山/关于环境行政强制自行执行权工作研究为,如果没有其他生效的行政决定就不会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是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已确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在于使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由此可见,新《大气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是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而非行政强制措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环境行政机关对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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