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详解一、司法考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的背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
2010 年 10 月 28 日草案已通过,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 2011 年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2010 年司考中,国际私法总共是 11 道题,其中单选题 7 道,多选题 3 道,不定项选择题 1 道,总共考了 15 分,而在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传统的考试重点上,本次考试共考查了 3 道单选题、1 道多选题、1 道任选题,占据了国际私法部分几乎 1/2 的题量和分值
新增考点是必考考点几乎已成三国法考试的惯例
比如 09 年三国法大纲新增三个均在 09 考卷中出现
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一部新法,又是传统考试重点,法|律教育网预计在 2011 年考试中必将占据国际私法分值的一半甚至一半以上
三、司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详解 几个概念: 定居国: 住所: 居所: 经常居所地: 惯常居所地: 经常居住地: 共八章 52 条 (一)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至第十条) 1、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 第二条第一款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