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号:深经字( )第 号 卖 方: 地 址: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买 方: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与申请人法定关系: 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与申请人法定关系: 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与申请人法定关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 二 条 买 方 所 购 买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以 下 简 称 住 房 ) 座 落 于 区 路 ( 住宅小区)第 栋 号,属 结构,竣工时间为 年 月,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住房所在宗地编号为 ,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第三条 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总房款为人民币 元(¥ 元)
房价计算见附表 1
第四条 买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房款:(一)一次性付款:买方于签订此合同前向卖方付清全部房款
(二)按揭付款:买方以住房抵押贷款(按揭)方式购买上述住房,首期支付总房款的 %为人民币 元,须于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卖方,其余款项由买方向 银行贷款支付给卖方,须取得 贷款承诺书后才能签订合同
第五条 买方若逾期未付清购房款,按所欠款项每日万分之三计收滞纳金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付清房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住房
卖方从买方已付房款中扣除人民币 壹万 元(¥10000
00 元)作为违约金,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买方
第六条 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七条 卖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住房交付买方使用
第八条 除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