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大讲坛(三)“”物业 概念的法学定义 “”“”“”汉语中的 物 、 业 二字是多义词。 物 作为名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东西,即由自然生成和人工形成、占有一定空间、可被人感触的“”有形体和有内容的客观存在体;二是指 我 以外的人、事物或环境,即“” 特定主体以外的周围客体。 业 作为名词主要有 两种含义:一是指人们所从事劳作的社会经济部门、职务领域或需付出劳动的岗位,如工业、物业管理事业、就业;二是指归属于一定主体所有的、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的成果,亦即财产,如业主、家业。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自从宋代立法中对动产与不动产作了区分后(《宋刑统·“名例律》规定: 器物(动产)……之属,须移徙其地地(不动产) ”即不离常处,理 与财物有殊 ),一般称动产为物、财或财物,称不动产为业、产或产业。宋代不仅称动“”“”产所有权为物主权,称不动产所有权为业主权,而且已经将 物 、 业 “”二字连用形成统称 动产和不动产的 物业 一词,如《宋会要辑稿·食“… …”“”货》卷六一中有 应有已经正典物业之规定。因此,就汉语 物业 一词本意而言,物业是指人们居住劳作活动所依赖和所 利用的地理环境条件及归属人们个体或群体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财产。 “”“”物业管理 术语中的 物业 一词是从英语词汇 property 及 estate 翻译而来,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中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香港传入“大陆。 property”“ ”一词通译为财产 ,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能成为所有权对象的各种有价物,二是指对有价物的所有权。按照英国法律,财产分为两类:动产(personal property) ,包括可实际占有的有体物和可 依法主张的无体物;personality 原意是属人的财产)和不动产(real property 包括土地及其附着物和附设其上的财产权利;realty 原意是属物的财产)。“estate”“ ”一词通译为产权 ,又译产业权、财产。estate 概念源自英国早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自从 1066 年诺曼第人征服英国以来,所有土地都被认为属于国王所有,英王一直是惟一的绝对的土地所有人,英王把土地附加一定的条件授予其他人,于是这些人就成了持有人或租借人。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 土地保有条件 (tenures),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他的土地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就叫做他的产业权(estate)。换言之,私“”人不能享有土地本身的所有权,而只能拥有土地上的各种 产权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