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低价中标”引发安全问题的探讨[摘要]建筑工程采取“低价中标”是国外市场常用的招标方法,近年来,国内建筑业很多地方正在推行
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场各方对此褒贬不一
本文就某水电站工程实行“低价中标”后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和引发的一些安全问题进行探讨
文中的观点和例举的某些事实虽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但是对今后如何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完善包括“低价中标”在内的招投标方法和管理如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这就是笔者的初衷
[关键词]低价中标引发安全问题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施行,该部法律规定了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对以往的招投标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一行政规章的出台目的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目前,倡导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
这是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
为什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低价中标”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在业界已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呢
宏观上,“低价中标”它对国民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减少了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节省了资金;其次,它改变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大、工期长、见效慢的局面,有利于对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第三,增强了建设投资方的信心
从整体来看“低价中标”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说,“低价中标”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必然性
微观上,“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主要反映在施工方通过挖潜增效,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质量,使投资方达到了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即“三高一低”的目标要求
但“低价中标”又是施工方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求生存、图发展,施工企业迫不得已才采取低价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