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的意义举证时限的意义举证时限,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其重要一面是对逾期举“证者追究一定的法律后果
有如是规定,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 ,从而排除了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学理上称之为证据失权
这样的后果,不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且必定导致原本真实的案件事实得不到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也得不到确认和保护
因此,这是个令人不可小觑的制度,也是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制度
这项制度设置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始见于 20xx 年底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可见,举证也有期限限制,历史并不久远,对多数人而言也不熟识默记,反倒“”“时时会产生 须转变观念 的时局感慨
设立这一制度,目的是克服原来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的不管状态下,庭审中搞突然袭击、不尊重法院审级分工越级提供证据等无序举证、越级举证、申诉举证的不良现象,从而维护裁判安定,提高审判效率,培育诚信诉讼
这一制度,对于那些试图利用制度空隙实施不当诉讼行为的人,套上了紧箍咒;而对于本身就不精于诉讼之道的普通当事人而言,则增添一份谨慎,这无异于在原本宽松简陋的救济途径中又多了道制度的栅栏
近些年,随着人们特别是司法界人士的程序意识增强,审限、效率等涉及程序公正的概念“”和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诸如 程序优于权利、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等崇尚英美法律传统的时髦话语,拨动了众人心,一度你云我云,附随不止,每每要求严格执行举证时限
临了,虚构在证据失权之下的法律真实真能实现社会正义么
中国老百姓的心眼,朴实求真,不讲究什么学理逻辑
只怕是,一人怨尚不足兮,倘若如此累积下去使众人怨,那就可怕了
证据的目的在于发现事实,假如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又如何说清事实,查明事实
“”因此,证据失权不是证据制度的本质属性
与法学家们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