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乡政府机关管理,强化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本乡政府机关的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乡政府机关实行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履行财务审“”批制度,实行 先由乡长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审批 的管理制度,分管领导的发票由政府乡长审批,政府乡长的发票由乡党委书记审批,乡党委书记的发票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的发票须经政府乡长审批同意。在乡外生活接待开支发票需经书记或乡长审批同意。 第五条 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提前离岗的在编干部职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员、差额拨款人员按上级拨付的工资标准发放全年基本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奖金。 第六条 发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各类发票原则上在当月月底办完相关手续。每月 27-30日为报账时间,报账时填写好报账单,乡长先在报账单上进行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在票据上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计生单列经费除外)。 第七条 出差人员必须到办公室开具出差通知单,一般干部职工两天内出差须报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须经乡长签字同意,副职出差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出差时间两天算一天,两天以上减一天计算。开会人员凭上级通知由办公室填好开会通知单并告知其分管领导。学习人员必须凭上级学习通知,经党委、政府讨论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培训及学习考察。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凭上级文件报销。函授学习、自考每年报两次往返车旅费,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除有文件规定,且有归口经费外)。家住县城学习期间不报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到县开会出差车船费按快艇价实报实销,到县以外城市开会出差,车船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凭票实报实销(除带公车外)。 第十条 开会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每天 5 元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出差生活补助、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实行按天包干制,县城没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费 50 元包干,其他费用 20 元包干(15 元的生活费,5 元的市内交通费),其他城市费用的包干标准:其他县城 80 元一天,地级城市 100 元一天,省会城市 120 元一天。 第十一条 下村车船费以工作需要为标准,不准在外签单,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