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买卖合同范文汇总 6 篇 买卖合同 篇 1 【案情简介】 原告李彦军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
20xx 年 5 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
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
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 3
48(米)的楼板 251 块,约定单价为 57 元/块,货款总计为 14300 元
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
20xx 年 5 月 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 欠条收到 251 块楼板,李彦民厂里 3
3 米,14300”“元整
该欠条中 欠条收到 251 块楼板,李彦民厂里 3
3”“米 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 14300”元整
武喜军 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
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
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 14300 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 要内容为: 欠条 收到 251 块楼板,李彦民厂里 3
3 米,14 300”元整
武喜军 ,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14300 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XX出庭作证(证人吴XX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
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XX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
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XX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