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第一条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汇报人员。 1.合同制职工多于 5 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 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合同制职工少于 5 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行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0天。 第四条汇报材料。 1.事故报告 12 份。 2.事故现场录像带。 3.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加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加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加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加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加听取汇报。 第六条汇报程序。 1.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3.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