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种事故类型二十种事故类型 一、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损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损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损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三、机械损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损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常见损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裂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四、起重损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损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损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损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五、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损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损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损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六、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堵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七、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损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指造成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九、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损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十、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