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兴奋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深化学习实践科学进展观沟通活动,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工作实际作一简要汇报。一年多来,通过工作的深化和时间的积累,我接触和了解到了一些交通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处理起来远比我想象中的要复杂和棘手。我也就此进行了一些梳理,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一汇报。一是关于人(主体)的问题,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主体)的认定方面:如公路治超,“”是 罚人不罚车 。车主与雇用的驾驶员往往不在一起,按法律规定超限超载违法主体是车辆所有人或经营人,而车辆是长途运输,有时要跨几个省,这些人又不在现场。车主或货主基于时间成本不可能赶到现场接受处罚。执行实践上往往是基于可操作性逮住谁就罚谁,这样做一方面是方便处罚,另一方面也是治超工作的实际需要,但我认为这里面就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因为处罚对象有问题。“”比如在港政航政执法方面,是 罚船不罚人 ,如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要对船舶进行处罚,违法主体是表面上看船舶,但实际上却由自然人(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行使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履行处罚义务比如交纳罚款也由自然人去交纳。交通部有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船舶进行警告。而船舶既没有行为能力,也没有主观意识和感知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相对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主体要么是单位,要么是个人,那船舶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人?再比如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常都是大的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总公司不在杭州,但在查处其违法行为时,一般都是由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接受处罚。其本身不是当事人,但却作为违法主体对其进行处罚。如何解决?“”二是关于证据事实的问题。在取证方面运管执法中存在的 孤证 问题。比如非法营运取证“难的问题,证据方面一般只有乘客(证人证言),当事人又予以否认,根据 孤证不能定”案 的铁律就没法处罚。运管又没有像公安一样的保障执法的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也没有“”独立的证明标准,而且按法律规定要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这次 野导 的整治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三是关于执行的问题。在路政执法方面遇到的公路建控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公路法》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而事实上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