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上诉状例文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9 岁,住某某省某某市鼓楼区某某路某某花园某某区 502 室
:0591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某律师,: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省某某县三江并流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
住所地:某某县政府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西某某,男,1968 年生,藏族,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上诉人因与二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某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迪法民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某某省某某某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迪法民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
2、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 194670
25 元、误工费 40820 元、护理费 30000 元、交通费 2576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00 元、营养费 8916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12040 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5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 元,共计 936206
3、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上诉人王某某误工费中月固定收入的问题
上诉人月固定收入应为 4082 元(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 可以证明),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 1416 元(被上诉人景区管理局一审提供的证据 11),理由如下:1、某某东南电视台只是福建电视台的一个频道,根据某某电视台的规定,需要对外出具员工收入状况时(比方员工按揭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收入情况)必须由福建电视台人事保卫部统一出具,因此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 11 是无效证据,月固定收入应采纳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 14
2、被上诉人的证据由某某东南电视台20 某某年5 月18 日出具,上诉人的证据是由福建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