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投资健康、有序进展,根 据 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 的通知》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称 上报国家、省、”市核准 是指上报国家、省、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市经济委员会核准
《目录》中“”所称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各级政府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我县为县进展改革物价局)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各类企业在本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第六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
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情况
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资源的可靠性进行讨论和评价,要符合资源总体开发规划、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进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包括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以及风景名胜等特别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条件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