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治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
(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第1页共5页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