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 治 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假如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加,假如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阔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老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 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信任,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抵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假如兴奋就执法不兴奋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 校规 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 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假如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