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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第一条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 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 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 盘点方式如下: (四)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五)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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