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法律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 本社 )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法律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监管~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 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咨询
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