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说明 3 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说明 3 篇 篇一 为贯彻执行好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24]3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党费交纳比例的问题: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3、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4 元。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二、关于党费收缴基数确定的问题: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津贴补贴是指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部分单位或特别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别津贴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对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津贴补贴是指所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未实行绩效工资结构的事业单位,要将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列为绩效工资的有关工资收入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对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企业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