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说明 3 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说明 3 篇 篇一 为贯彻执行好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24]3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党费交纳比例的问题: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
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10000 元)者,交纳 1
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
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3、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
二、关于党费收缴基数确定的问题: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是指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部分单位或特别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别津贴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对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