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讨论一、引言为落实我国 2024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24 年下降40%—45%的目标,“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国发〔2024〕41 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在国家进展改革委气候司组织和领导下,清华大学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讨论院的协助下,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讨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好的做法指南,以及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化讨论和案例试算,讨论完成了《中国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指南》。编制过程中,国家进展改革委气候司多次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讨论院所的专家,反复讨论修改,在保证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力求简明,突出可操作性。本文就该指南的核算方法要点和特色进行介绍和说明。二、方法学的技术概要(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边界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核算公共建筑运营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编制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的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用房(机场、车站建筑等)等。本方法适用范围为从事公共建筑运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边界为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运营的地理和物理边界。本方法所指的温室气体仅指二氧化碳。公共建筑的运营排放,一般以一年为周期进行核算。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一般是产权所有者(业主),也可以是租赁使用者。假如存在租赁使用,租赁使用者有义务配合运营者报告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公共建筑的出租方即业主或物业公司,有权利敦促承租方尽其责任。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建立能源消费台账。假如承租方的用能量难以单独核算,出租方应报告该公共建筑的总用能和总排放量的信息。假如承租方的用能量可以单独核算,出租方应报告该公共建筑的总用能和总排放量,并在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