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 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酬劳公平合理,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与品位分类相对。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在组织里面,最常用的职位分类便是部门分类和等级分类,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盖了两方面的分类。 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型,二是职位设置。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的特征 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 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根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 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布局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目的; 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种科学方法。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治理需要,划分为综合治理类、专业 技能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别性,需要单独治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迫切需要创建一套完整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与之相适应。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是对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扬弃”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纳的一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科学人事治理方式和人事分类制度。1895 年“科学治理之父”泰勒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动作与工作时间关系的讨论,提出了“工作分析”、“时间和动作讨论”的治理方法,这种方法很快流行于政府部门。1923 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美国第一个《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 职位分类的最大特点是“因事设人”,它强调的是公务员的职权和责任,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