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连市水务集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依据大连市国资委《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实行)》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大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市国资委深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沟通、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接待人申请、总经理审批的管理制度,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所发生的接待款项一律由个人自行承担
超标准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公务接待原则上依据来访人员级别,视情确定陪同人员,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严禁互赠互送礼物
第六条根据规定陪同用餐
接待活动原则上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15 人以上团组安排自助餐; 15 人以下团组可以桌餐形式安排工作餐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 3人; 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公务接待标准 1、内宾接待工作内宾指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同行业、合作方等来访的客人
(1)接待标准
集团公司领导出席的接待标准为:团餐 200 元/人,自助餐 160 元/人; 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接待标准为:团餐 150 元/人,自助餐 120 元/人
工作人员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不超 80 元/人
内宾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酒品2、外宾接待工作外宾指外国友人及港澳台地区来访的客人
(1)接待标准(含酒水、饮料)
集团公司领导出席的接待标准为:团餐 300 元/人,自助餐 240 元/人; 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接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