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备案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关键词:备案监管职能转变行政备案,或简称备案,是行政主体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过程冗长复杂等现象得到明显改观。在此背景下,作为一种相对缓和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备案被广泛使用于日常行政管理领域,成为行政机关实现外部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例如,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编制行政权力清单中,明确将备案划入“其他行政权力”类别。虽然备案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出现频率很高,但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其概念和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诸多设置不科学、边界不清楚、管理不法律规范之处。因此,与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类似,行政备案领域也很容易成为公共管理服务领域的“灰色地带”,假如管理不当,就会引发降低政府行政效能、提供权力寻租土壤、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亟需各级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并仔细加以解决。一、存在问题及根源分析二是“乱”,即事项边界模糊,错位越位严重。行政备案角色混乱、功能杂糅的问题非常突出,行政机关以备案之名行审批或认定之实的事例屡见不鲜。例如前面提到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审批,只是在外表上披上了一层备案外衣。再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0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备案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实际是对已有权利、资格或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此外,有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规定了“报告”、“报送”义务,虽未明确采纳“备案”字眼,但具体分析起来仍是设定了一种备案要求。例如,《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等。三是“散”,即备案程序不清,缺乏统一标准。目前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