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老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法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老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和《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老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职老师的范围全校老师 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加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在职老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四、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判,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讨论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老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老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老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老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