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法律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法律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法律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进展。 1.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 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对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 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 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 2.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 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2.3 单项预算费用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估计 5000 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 单项预算费用 100 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 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根据批准的概算和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