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讨论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分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讨论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讨论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猎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猎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成心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分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管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分原那么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三)不构成犯罪二、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反思(一)当前以国家秘密类犯罪为武器治理考试作弊现象中的争议试卷与相应答案在考试尚未结束时到究竟是不是国家秘密根据国家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就试卷与相应答案在什么时候算是国家秘密确实定问题中用到了“启用”
而一些讨论人员就根据这一规定提出,试卷与相应答案在启封并使用结束前泄露或猎取试卷、答案的行为均触犯了侵害国家秘密法
笔者的观点为,该规定中的“启封”与“使用完毕”两词使用的妥当与否有待进一步商讨
首先,从时间的角度上看,“启封”属于“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