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小勇,男,xxx 年 10 月 3 日出生,汉族,xx 省 xx 县人,身份证号,汉族,住 xx 县鹅湖。xxx 年 7 月 31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1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x 镇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小勇父,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男,岁,xx 省 xx 人,住江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二,男,-岁,xx 省 xx 县人,住 xx 组。上诉人小勇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 xx 省 xxx 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 年 4 月 8日宣判的(xxx)景刑二初字第 0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 xx 省 xxx 镇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景刑二初字第 0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抢劫罪,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以下确定宣告刑;改判上诉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 144667.50 元。上诉理由:一、关于刑事部分(一)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二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用木棍将被害人打死,该行为已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所包含,故不应再另定故意杀人罪。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抵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上诉人是在被害人家中,用木棍打被害人即是防止其抵抗,打击第二棍是因上诉人仍没有离开现场,怕被其抓获,该行为仍发生是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完全符合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抵抗之情形。第三,上诉人没有离开被害人家,见被害人张四起来,害怕被其抓获,才对其实施了第二棍打击,整个抢劫行为并没有终了,上诉人第二棍打击被害人,与第一棍打击被害人在场所上具有同一性、时间上具有紧密性,因此,仍然属于抢劫过程中,一审法院将一个完整的抢劫行为割裂,将本应包含在抢劫中的致人死亡另定故意杀人罪,实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四,上诉人是在 xxx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 点用木棍打了被害人张四,直至晚上 8:30 分才被人发现死亡,xx 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浮)公(司法)鉴(尸)字 07 号法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