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4 年 4 月,被告人陈某得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指使被告人刘某、王继某销毁公司涉及销售莱克多巴胺所有账目,指使王国某将库存的 256.8 公斤莱克多巴胺藏匿(现已被扣押),并通知被告人赵某、赵培某等人将华鑫厂生产莱克多巴胺的设备处理掉,以毁灭罪证。 被告人张某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被抓获归案。2024 年 4 月 20 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国某、张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赵培某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被告人陈某、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赵某、赵培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销售的莱克多巴胺尚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陈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悔罪态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生产、销售 3000 余公斤中未扣除包装箱的重量以及退货数量,折算后应少于指控的 300 万元的非法经营额,应为 250 万元以下。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辩称,其是退休后在陈某的国英利奥公司补差,在开始研发莱克多巴胺时并不知道研发的就是瘦肉精,其是在 2024 年初时才知道这就是国家不允许经营的瘦肉精。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某系本案从犯,且并未从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中非法获利,对非法经营额的辩护意见同意陈某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王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另外被告人是从 2024 年才开始接触到莱克多巴胺的,所以不能以单位犯罪所有数额来对王国某进行量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不是积极追求获利,只是为了一份工资维持生活而在陈某公司工作,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