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动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
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别形式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
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别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2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