咀方: (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 (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 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 10%
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 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 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1 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
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