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招标问题及意见思索1前言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施行。2000年5月3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施行。建设部根据《招投标法》相继制定了(-r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省市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但是,在实际招标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深入讨论。2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低劣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认定办法》及《实施意见》主要从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以及作为评标委员会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等硬件条件方面作了要求。各省、市根据《招投标法》、姒定办法》、《实施意见》及本省市相关条例及实际情况一般都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办法。有的把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纳入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核与奖罚;有的加强招标备案管理,对粗制滥造的、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备案。但没有事先对招标编制文件质量进行监督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组织评审的规定。对目前现状而言,如非事前控制,而是事后监管,什么高深的规定都容易形同虚设,导致招标文件常常错误百出,甚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其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还明确提出“招标文件出现的质量问题需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后提出,否则招标文件编制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规定。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视投标单位为装载工程问题的“垃圾桶”。2.1招标文件中存在推卸责任条款例如,我们在许多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可以发现,“投标人第1页共5页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若发现招标文件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样的规定条款。笔者认为,难道招标文件中出现一般的“缺页、资料不全”低层次质量问题或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本问题也需要投标单位来澄清吗。这完全是招标文件编制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推卸责任的规定。难道有质量问题的招标文件也能发布进行招标吗7似乎一切责任都应该由投标单位来负责一样。如果这样的规定都可以纳入招标文件中,可以想象招标文件编制单位是不是就只知道文件的简单拷贝和粘贴了,因为连法律、法规是否有误都需要投标单位提出的话,编制招标文件的单位还有什么责任呢。《招投标法》第十三条和《认定办法》第八条(五)都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应当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技术力量。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连最基本的招标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都需要投标单位阅读后提出,那么招标代理机构谈何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呢。2.2招标文件拷贝现象严重,编制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素养《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国家对项目的技术、标;隹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然而,我们在许多实际的招标文件中常常可以看到,招标文件中确实罗列了一系列的适用规范及技术要求,但很明显就是对其他招标文件的简单拷贝,不去分析具体项目的特点和现场实际地质条件,罗列的规范、规程很多是没有用的,而有用的规范又根本就没列上,编制人员缺乏最简单的工程专业素养,有时甚至罗列上过期版本的规范,对勘察的技术要求“牛头不对马嘴”。例如,某市政道路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在勘察任务书和勘察技术说明一章中,罗列了一系列勘察工作应执行的标准和规范,这些规范多数是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公路和市政道路的相关规范却没有一本,甚至所罗列的规范中还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过期版本。勘察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中将对一般工第2页共5页业与民用建筑的要求套入市政道路勘察,如对市政道路勘察提出“钻孔的布置要足以评价建筑物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