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市**局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 根据《**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以及《**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 , 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本单位凭《**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或《**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 (以下简称《购领证》 ) 从市非税局购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 三、 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 领购、 核销、 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 (一) 按时做好向市非税局申报单位全年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 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 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 及时做好票据购领、 核销工作。 再次购领票据时, 做到先核销后购领, 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 。 在票据核销上, 做到先自查后核销, 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 自查合格要做到: 1、 票据存根装订正确, 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 2、 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 3、 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 4、 票据各要素填写齐全、 正确(包括封面及其审计卡) ; 5、 《**市市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封面》 (单位自制) 填列正确; 6、 专用收据按规定用途使用, 并与集 1 中汇缴的一般缴款书金额(实际到帐) 相符, 其中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按规定装订在相应的专用收据的封面上; 7、 票据填开未超期使用; 8、 收款项目合法、 合规; 9、 收费标准依法、 依规; 10、 《**市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销票据明细表》 填列准确; 11、 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 按规定使用票据。 不得出借、 转让、 买卖、 代开、 伪造票据。 在启用票据前, 应检查票据是否已经到期; 票据是否缺联、 缺号、 重号等情况, 一经发现, 应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由其处理。 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 不得拆本使用。 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内容完整、 印章齐全, 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如填写错误, 应另行填写。 单位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 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 字样, 并完整保存其各联, 不得私自销毁, 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四) 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购领证》 。 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 由专人负责保管, 做到票据防盗、 防火、 防潮、 防蛀。 灭失票据或《购领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