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建 立 一 套 以 绩 效 管 理 为 基 础 、与 市 场 接 轨 的 薪 酬 体 系 ,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 留住 关 键 人 才 , 提 高 公 司 竞 争 力 , 制 定 本 管 理办 法
第 二 条基 本 原 则( 一 ) 按 岗 取 酬
公 司 的 价 值 导 向 首 先 向重 要 岗 位 倾 斜 , 同 时 兼 顾 公 平
( 二 ) 业 绩 导 向
公 司 价 值 导 向 向 骨 干 员工 倾 斜 , 使 那 些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表 现 出 突 出 才干 、 做 出 优 秀 业 绩 的 员 工 , 能 够 获 得 更 高 的工 资 待 遇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的 范 围 为 公 司 正 式 在职 员 工
其 他 特 聘 专 家 、 短 期 劳 务 人 员 以 及返 聘 人 员 , 按 聘 用 协 议 约 定 执 行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第 四 条 公 司 对 工 资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的 体 制
公 司 总 部 对 下 属 各 事 业 部 、 中 心 ( 以 下 统 称业 务 单 元 ) , 拥 有 如 下 管 理 权 限 :( 一 ) 制 定 基 本 规 范
各 业 务 单 元 可 制 定与 本 办 法 相 关 的 制 度 或 实 施 细 则 , 但 不 得 与本 管 理 办 法 相 抵 触 , 且 必 须 事 先 上 报 人 力 资源 部 审 核 , 报 总 裁 办 公 会 审 议 批 准
( 二 ) 控 制 工 资 总 额
各 业 务 单 元 必 须 制定 工 资 总 额 预 算 , 报 公 司 总 部 批 准
公 司 依据 工 效 挂 钩 的 原 则 , 对 各 业 务 单 元 进 行 工 资总 额 控 制
( 三 ) 中 层 管 理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