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的主旨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 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
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 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
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 15-20 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 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 经销处的设置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
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 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 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 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
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 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1第十条 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
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 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