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姚 X,男,汉族,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 xx 省 xx 市 XXXX94 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 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 中国财宝陶瓷城 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 X上诉人(一审被告):李 X,女,汉族,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 xx 省 xx 市 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 XX 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 xx 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 XX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 942 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 942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 168 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吵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 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